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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入库需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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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科〔2006〕80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肇庆市科技专家的管理,现将《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管理工作程序,推进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政府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包括科技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绩效考核考评和科技奖励的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 机构设置:
  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是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主要职责是:建设肇庆市科技专家库;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推荐专家工作;专家资格的审批及颁发资格证书;专家的聘用、解聘工作;受理对科技专家库专家的投诉等。

  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指定肇庆发明协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专家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专家资格初审和资料登记入库;
  (三)专家信息管理和更新;
  (四)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档案,登记专家工作情况,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实行定期资格复审;
  (五)组织专家培训、交流;
  (六)专家遴选随机抽取工作;
  (七)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八)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肇庆地区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市科技局邀请的外地专家,本地专家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发明协会从备选专家库中初审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确定专家库专家。凡属市科技局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六条 专家库主要工作职能:
  (一)参加市级科技计划的立项咨询、论证、评审和项目验收;参加各级科技成果鉴定和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推荐;
  (二)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技术难题攻关;
  (三)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组织专家外出参观学习、考察;
  (五)推荐退休专家到急需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发挥其专业特长并为企事业培养人才;
  (六)组织专家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技下乡及下基层技术指导、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本地专家入库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备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科技工作中无不良纪录者;
  (二)在本市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必须是肇庆发明协会按期交纳会费,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会员;
  (四)入选医疗卫生系列的专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在五年内承担过省级科研立项,或通过省、市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肇庆市科技拔尖人才,博士,硕士生导师可优先入选;
  (六)虽为中级技术职称,但近三年内在其所属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承担省级以上课题或荣获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前二名主要完成人(其中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是荣获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持者)可破格入选。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一)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填报《肇庆市科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单位加具意见、公章报送发明协会,由协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审定批准;
  (二)入库专家发给“肇庆市科技专家库专家证书”,并在《肇庆金科网》公布。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肇庆市科技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专家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工作中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和资料以及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办公室将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誉栏中留下记录: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不遵守科技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
  (五)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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